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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课堂】投服中心:针对中国宝安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2021-06-25 10:25:41 admin
  近日,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大股东韶关市高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高创”)向公司提交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引起了市场广泛关注与讨论

  近日,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大股东韶关市高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高创”)向公司提交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引起了市场广泛关注与讨论。作为证监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及中国宝安的小股东,投服中心对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进行了详细研究,认为此议案删除了中国宝安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反收购条款,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服中心赞成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作为征集人就本次中国宝安拟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征集股东投票权。

  一

  董监高高额补偿条款损害了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中国宝安《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当公司被并购接管,在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公司章程中规定高额赔偿金条款,人为增加了董监高换届成本,迫使公司在面对正常的董监高换届需求时投鼠忌器,变相固化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职务地位,或涉嫌利益输送,形成内部人控制,妨碍公司治理的有效运行。

  同时,该章程条款一旦触发,将直接蚕食上市公司利润。

  根据中国宝安近三年(2018-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近三年支付给10位现任执行董事、监事长以及高管人员的平均年报酬总额为2402.08万元,人均240.21万元/年。据此测算,上述公司章程条款一旦触发,如果解聘上述董监高中报酬最低的一位(近三年平均报酬为137.76万元/年),则需支付赔偿金近1380万元,占中国宝安近三年平均归母净利润的3.51%;如果解聘报酬最高的一位(近三年平均报酬为540.39万元/年),则需支付赔偿金5400多万元,占中国宝安近三年平均归母净利润的13.78%。由此可见,如果中国宝安公司章程的上述条款被触发,将大大削减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严重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

  限制董事选任条款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及立法精神

  中国宝安《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在每届董事局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每届更换董事人数(包括独立董事)不得超过董事局构成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董事局设执行董事四至五名,董事局主席为当然执行董事,其余的执行董事,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通过。”我国《公司法》第4、37、45、99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董事的选举和更换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因此,股东大会选举是连任的前提。中国宝安公司章程的上述条款规定了每年、每届董事更换人数的比例限制,并将选任执行董事的权利转移到了董事会,剥夺、限制了股东选任董事的基本权利,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

  投服中心认为,公司章程可以自治,但自治的前提条件是既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也不能违反基本法理和立法本意。因此,公司章程仅可以就法律法规中未有明文规定或强制规范的部分进行意思自治,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不但无效,还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同时,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性,公司章程的自治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不得有损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相关方之合法权利。

  三

  投服中心历来反对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的反收购条款

  投服中心认为,资本市场的收购与反收购应以合法为前提,并遵循正常的市场化逻辑。因此,投服中心曾多次行权,反对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例如以在媒体上刊发新闻稿的方式,公开发声反对雅化集团、中捷股份、国光电器、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等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部分股东法定的提案权、限制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任、设置董监高高额经济补偿等反收购条款;以集中发送股东函件的方式专项行权,建议427家上市公司及时修订公司章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不合理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以提起股东诉讼的方式,对海利生物《公司章程》关于董事提名权的限制条款,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并获得法院支持。特别是在2017年12月,投服中心曾向中国宝安发送股东函,建议其删除公司章程中限制董事更换比例的条款,但中国宝安未予回复,也未予修改。

  四

  就中国宝安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中国宝安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删除了现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反收购条款,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服中心赞成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决定出席中国宝安2020年度股东大会,参与该议案的表决。

  为获得更多的支持,依据《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投服中心作为征集人,通过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方式,请求中国宝安股东委托投服中心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次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至2021年6月26日18:00,请所有认同投服中心的观点,并赞成删除章程中上述反收购条款的中国宝安的投资者,按照中国宝安今天公告的《公开征集投票报告书》的要求,及时联系投服中心。如认同投服中心的观点,但限于公开征集手续繁琐,不便响应投服中心此次公开征集的投资者,可自行参与6月30日的股东大会(可现场参会或网络参会),积极行使自身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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