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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

2021-07-21 11:47:44 admin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理赔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该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是法律直接赋予保险人的法定权利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理赔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该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是法律直接赋予保险人的法定权利。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理赔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该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是法律直接赋予保险人的法定权利。

审判规则【 指 导 性 】 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月26日公布(指导案例25号)

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理赔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该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是法律直接赋予保险人的法定权利。

因此,保险人向肇事者及其承包人提起的代位求偿权诉讼不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管辖权,而应当依据肇事者与被保险人之间侵权法律关系确定,即由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依被保险人与肇事者侵权关系确定管辖权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 本 案 情 】

亚大锦都餐饮公司(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车牌号为京A82368的机动车向华泰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并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该车行驶证记载的所有人住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

保险期间内,陈XX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李志贵驾驶的机动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发生碰撞,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对此,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认李志贵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内容向亚大锦都餐饮公司支付了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另查明,李志贵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天安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李志贵与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号。

华泰保险公司以李志贵驾驶肇事车辆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其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现本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故李志贵及天安保险公司应向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志贵、天安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 审 判 结 果 】

一审法院裁定:对华泰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理 由 】

本案系李志贵驾驶肇事车辆与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华泰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后,依法向肇事者李志贵及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天安保险公司追偿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所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之后,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追偿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并非基于保险合同约定,而是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因此,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并非其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而是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就本案而言,李志贵驾驶肇事车辆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依据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其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由此形成侵权法律关系。故而华泰保险公司提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的基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即为李志贵与被保险人之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法律关系,那么本案法院管辖权亦依据侵权法律关系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侵权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华泰保险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于法无据,其起诉不应受理。【 适 用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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