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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运行规则包含什么?

2021-11-29 10:57:39 admin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对在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并每年提交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总结报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对在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并每年提交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总结报告。

11月25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从2022年1月1日 起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期 一年。试运行规则包含:

一是,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对在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 行定价回溯,并每年提交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总结 报告。回溯产品范围为自上市至回溯期期末累计原保险保费 收入排名前十名的产品。

二是,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 溯再保后赔付率、费用率等两个指标;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 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四个指标。

三是,保险公司应根据回溯指标偏差程度主动采取予以关注、调整改进、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措施。

根据《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对在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并每年提交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总结报告。回溯产品范围为自上市至回溯期期末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排名前十名的产品。

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再保后赔付率、费用率等两个指标;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四个指标。定价回溯应重点关注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有利和不利偏差,将产品费率厘定时所使用的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进行比较。

保险公司应根据回溯指标偏差程度主动采取予以关注、调整改进、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措施。

保险公司年度回溯发现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实际经营与定价假设偏差程度大于或等于50%的,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以公文形式向银保监会或所属地银保监局主动报告,并提交指标异动原因分析及合理性评估报告。同时,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在相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销售页面、销售平台首页,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标识“本产品过往经验偏离定价假设”,并披露回溯指标名称、偏离定价幅度及其原因。

据了解,在试运行期间,银保监会暂不针对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结果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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