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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嘉保保险责任,国寿康宁嘉保保险责任有哪些?

2020-12-11 16:44:26 admin
康宁嘉保由中国人寿承保,是2018年推出的一款疾病保险产品,保障40种特定疾病,身故也有保障,0-70周岁通过健康告知的人群都可投保。

国寿推出的保险产品

康宁嘉保由中国人寿承保,是2018年推出的一款疾病保险产品,保障40种特定疾病,身故也有保障,0-70周岁通过健康告知的人群都可投保。

国寿推出的保险产品很多,其中不少产品的热度都不低,一经推出就引起广泛关注,康宁嘉保就是其中一款产品。

虽然康宁嘉保是2018年推出的一款产品,推出都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了,但是康宁嘉保推出时热度就不低,就算是到现在仍然有一些朋友想要了解这款产品的保险责任。

为了满足这部分朋友的需求,小沃特意找来了康宁嘉保的保险条款,帮大家对康宁嘉保保险责任进行梳理和解析。

投保年龄

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成为康宁嘉保的被保人。保险期间

康宁嘉保的保险期间在条款中描述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保险期间,可以理解为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进行约定。保险费

①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分期两种;

②分期交分为3/5/10/15/20年五种,且投保人投保时可以选择年交或是月交。保险责任1、保障40种特定疾病

①康宁嘉保特定疾病保险责任的等待期为180天。

②在等待期内,被保人首次患康宁嘉保保障的40种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退还已交保费(不计息);

③在等待期后,被保人首次患康宁嘉保保障的40种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④被保人如果因意外事故发生康宁嘉保保障的40种特定疾病,则没有180天的等待期限制。

⑤康宁嘉保保障的40种特定疾病如下:

2、保障身故

被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费(不计息)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注: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转换年金权益

①康宁嘉保的被保人发生身故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也可以将要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进行领取;

②如果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③转换的身故保险金虽然可以是全部或是部分,但不得低于保险公司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责任免除1、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②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④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⑤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⑥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⑦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⑧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脊髓小脑变性症),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注:①无论是发生上述责任免除的其中哪一项情形导致被保人患合同保障的40种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②如果投保人对被保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人患合同保障的40种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人退还现金价值。2、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④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⑤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⑧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注:①无论是发生上述责任免除的其中哪一项情形导致被保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②如果投保人对被保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人退还现金价值,并作为被保人的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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